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6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6825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家欣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字第908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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