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67號上訴人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因98年度訴字第1567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