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9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鄭慶海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熊家興 律師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曾靖雯 律師複代理人 蕭立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99年度訴字第138號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38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書記官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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