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141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第466之1第4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提出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李素靖法官高明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王全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