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91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乙○○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54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而於民國94年3月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為下列行為:
㈠、於97年8月2日上午9時許,騎乘其母所有之機車,至彰化縣○○鎮○○里○○路○段○○巷○○號甲○之住處旁,以徒手竊取甲○所有、放置在該住處旁之馬達1具,得手後搬至其機車腳踏板上載運離去,再販售予某不詳流動式資源回收商,得款新臺幣(下同)400元,並花用殆盡。
㈡、於97年8月28日上午8時許,騎乘前開機車至彰化縣○○鎮○○里○○路○段浮圳南巷96號丙○○之住處前,以徒手竊取丙○○所有、放置在該處住門前之白鐵製狗籠1個,得手後搬至其機車腳踏板上載運離去,再販售予某不詳之流動式資源回收商,得款300元,並花用殆盡。
二、嗣乙○○於97年9月18日11時許,在彰化縣○○鎮○○里○○路與三條街交岔路口,經警見其行跡可疑,上前盤查,乙○○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員警未發覺其前開2次竊盜犯行前,即主動向員警自首上開犯行,而自願接受裁判。
三、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前揭犯行,業據被告乙○○於警詢中、檢察官訊問時、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甲○、丙○○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照片2張在卷可稽,足證被告之自白屬實。前揭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確定判決及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又前揭犯罪事實均係職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尚未發覺前,即由被告主動供承,警方始依被告之自白,循線查悉等情,有被告於97年9月18日12時39分許,接受警詢之筆錄在卷為憑及承辦警員 鄭天財湯啟宏 所製作之職務報告書附卷可稽,被告之行為合於自首之規定,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併此敘明。
爰審酌被告有正常工作能力,竟竊取物品而變價花用,並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之犯罪紀錄、本案行竊之次數、犯罪之動機、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手段、竊取物品之價值、所生危害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紀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魏嘉信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F0~T40┌──┬──────────────┬─────────────────┐│編號│犯罪事實│所犯法條│││├─────────────────┤│││論處之罪及所宣告之刑│├──┼──────────────┼─────────────────┤│一│如犯罪事實欄一之㈠所載。│刑法第320條第1項│││├─────────────────┤│││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如犯罪事實欄一之㈡所載。│刑法第320條第1項│││├─────────────────┤│││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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