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74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巷25債務人甲○
巷25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零柒拾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前就讀大慶商工及計建國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5筆,合計借款本金151,60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乙○○自民國97年8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147,070元及如請求標的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17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 張正 │自民國九十七│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24146│義│年七月一日起││七│││元│││││├──┼───┼─────┼──────┼──────┼───────┤│2│新臺幣│甲○,張正│自民國九十七│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28680│義│年七月一日起││七│││元│││││├──┼───┼─────┼──────┼──────┼───────┤│3│新臺幣│甲○,張正│自民國九十七│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29100│義│年七月一日起││八一六│││元│││││├──┼───┼─────┼──────┼──────┼───────┤│4│新臺幣│甲○,張正│自民國九十七│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28680│義│年七月一日起││八一六│││元│││││├──┼───┼─────┼──────┼──────┼───────┤│5│新臺幣│甲○,張正│自民國九十七│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36464│義│年七月一日起││八一六│││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張正│自民國九十七│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146│義│年八月二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張正│自民國九十七│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8680│義│年八月二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張正│自民國九十七│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100│義│年八月二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新臺幣│甲○,張正│自民國九十七│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8680│義│年八月二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5│新臺幣│甲○,張正│自民國九十七│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6464│義│年八月二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