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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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至4部分,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269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6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竊盜│││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6.10.19│96.10.19│97.01.25│97.5.11│├──────┼───────┼───────┼───────┼────────┤│偵查機關│臺北地檢96年度│臺北地檢96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臺北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毒偵第3296號│毒偵第3296號│毒偵第604號│第13289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易字第2149││││343號│343號│407號│號││事實審├──┼───────┼───────┼───────┼────────┤││判決│97.06.30│97.06.30│97.07.24│97.07.31│││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343號│343號│407號│2415號││判決├──┼───────┼───────┼───────┼────────┤││確定│97.07.21│97.07.21│97.08.25│97.09.30│││日期│││││├───┴──┼───────┼───────┼───────┼────────┤│備註│臺北地檢97年│臺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臺北地檢97年度執│││執字第4748號│執字第4748號│執字第5754號│字第6816號│││││││└──────┴───────┴───────┴───────┴────────┘┌──────┬───────┬───────┐│編號│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06.09│97.06.09│├──────┼───────┼───────┤│偵查(自訴)│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1337號│偵字第10524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審易字第││││893號│248號││事實審├──┼───────┼───────┤││判決│97.09.30│97.10.23│││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審易字第││││893號│248號││├──┼───────┼───────┤││判決│97.11.03│97.11.24│││確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6387號│執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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