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兼法定代理 林志雄
人
被告林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99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2年9月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許秋莉
通譯林育瑄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78,192元,及如附表
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4,08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秋莉
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