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392號
原 告 百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惟智
被 告 浩盛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世其
訴訟代理人 林修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柳寶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392號
原 告 百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惟智
被 告 浩盛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世其
訴訟代理人 林修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