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阮永弘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及編號9罪名欄所載罪名「詐欺」均應更正為「竊盜」。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在附表編號3及編號9罪名欄所載罪名均記載為「詐欺」,惟此部分係誤寫,均應更正為「竊盜」,因不影響於裁定之本旨,爰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予以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光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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