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66號原告 楊育融 被告吳○誼兼法定代理吳○明人陳○玉被告趙○偉
葉○玲
徐○遠黃○玲徐○勇上列原告因被告 陳見綸 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71號),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陳見綸起訴部分,業經調解成立,毋庸併予移送,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佳琪
法官張雅涵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琳紫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