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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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01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馬君瀛 被告 梁鳳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7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依蓉
法官簡佩珺法官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