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44號原告 劉瑞娥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 律師
李秋峰 律師被告 劉源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就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7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鄰000號)(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關係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準,本院審酌原告起訴狀所附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其交易價額應較為接近市場行情,爰以該契約書所約定之價額計算之,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