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463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金泰林鑄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克清
抗 告 人  許書榮
被   告 瑞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宏利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蔡昌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1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案由欄「損害賠償」之記載,應更正為
「給付票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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