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58號聲請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相對人 林明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尚無法核定,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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