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362號聲請人 劉錦進翔英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翔英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劉錦進為翔英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翔英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1年8月31日清算完結,並造具清算期間之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簿冊,經董事會承認,爰依法指定劉錦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172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12月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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