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十二號
原告乙○○
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捌佰壹拾肆萬叁仟伍佰捌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萬零肆佰柒拾玖元元,折合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肆佰叁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叁佰玖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慕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周霙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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