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四0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施正國 律師右列被告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五二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而遭羈押,惟被告尚有高齡老父患有高血壓,而妻子甫生產尚於忠孝醫院調養中,家中幼兒無人照顧,被告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涉犯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款之罪,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予執行羈押,是本院認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仍有羈押之必要,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杜惠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惠卿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