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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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原告寶島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沈士弘 住台北市○○○路○段○○號五樓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慕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周霙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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