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收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七號
原告台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葉冬梅 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返還代收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伍萬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伍佰元,折合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