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犯贓物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贓物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五二三八號案件執行時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秀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