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602號
原   告 亓 國鈞
原   告 亓 秀蕙
訴訟代理人  亓國
訴訟代理人  曾美鈴
被   告 亓國經
訴訟代理人  邱永豪 律師
複代理人   葉茂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另按「書狀不合程式或起
訴不合程式,就其事項本身言之,固非不得命為補正,惟原
告既未於起訴書狀記載自己之正確住居所,命補正之裁定事
實上即無從達到於原告,而公示送達乃係視為送達(擬制送
達),並非使受送達人確知文書內容之真實送達,命補正之
裁定,當不適於為公示送達,是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正確之
居住所者,其應為送達之處所顯有不明之情形,法院得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以其起訴不合程
式,逕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但在法院未裁定駁回其訴之前
,該事件尚繫屬法院,自難謂未起訴。」(最高法院88年度
台抗字第213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等對被告亓國經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訴訟,經查
原告等原指定 陳雅珍 律師為共同送達代收人,嗣經原告等聲
請變更送達代收人為 亓國鈞 兼訴訟代理人,送達地址為:「
台北市○○○路○段○○巷○○號202室」,惟查,經本院對原告
亓國鈞為送達辯論通知書,但經郵局以遷移為理由退回而送
達不到,是依前述裁判要旨,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正確之居
住所者,其應為送達之處所顯有不明之情形,法院得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其起訴不合程式,逕以裁
定駁回原告之訴,本件對原告就其所指定之住所為送達而送
達不到,且為不能補正者,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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