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顏郁晉
被 告 林慧勝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小字第2752號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2月10日下午3時1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7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宜璇
書 記 官 廖佳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陸拾參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4年2月27日至原告醫院大同院區(原
高雄市立大同醫院)住院治療,共積欠醫療費用計新臺幣(
下同)35,963元迄未獲清償等情,業據提出住院保證書、住
院通知單、繳費通知單、催繳函、行政院衛生署函等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廖佳玲
法官李宜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書記官廖佳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800元
合計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