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29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29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297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戴 雍曄 債務人 戴樹發 債務人 林雪玲
一、債務人 戴雍曄 、戴樹發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林雪玲、戴雍曄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戴雍曄、戴樹發、林雪玲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戴雍曄前就讀亞東技術學院致理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戴樹發、林雪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3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95,037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其中未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部份,除依上開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外,並應負擔自各次撥款日起之利息按月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繳付,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戴雍曄自民國110年06月0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88,886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戴樹發、林雪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297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戴雍曄、戴│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1│年息百分之○點│││67111│樹發│5月03日起│0月11日止│九│││元│├──────┼──────┼───────┤││││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0月12日起││九│├──┼───┼─────┼──────┼──────┼───────┤│002│新臺幣│林雪玲、戴│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1│年息百分之○點│││21775│雍曄│5月03日起│0月11日止│九│││元│├──────┼──────┼───────┤││││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0月12日起││九│└──┴───┴─────┴──────┴──────┴───────┘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戴雍曄、戴│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7111│樹發│6月0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雪玲、戴│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775│雍曄│6月0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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