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77號聲請人 陳怡文 即財團法人台北市福建省同鄉會文教基金會
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福建省同鄉會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福建省同鄉會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福建省同鄉會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8條、第10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係於民國66年10月18日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四字第40456號函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35冊第39頁第732號)。茲因相對人前經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8條、第10條如附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年3月15日北市教終字第1113001148號函、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單、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24條如附表所示部分,僅係章程修訂沿革之修正,核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說明,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而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故此部分聲請,本院無由准許,自應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曹榮陞附表:
條號修正後條文現行條文修正理由第8條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由董事十五人組成,第一屆人選由發起人會議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本會得設監察人三人,互推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監察人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監察人任期與董事同。本會董事與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任期每屆四年。期滿改選,得連選得連任之,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由董事十一人組成,第一屆人選由發起人會議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本會另設監察人三人,互推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監察人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監察人任期與董事同。本會董事與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任期每屆三年。期滿改選,得連選得連任之,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一、現行條文董事人數筆誤,修正為正確人數。二、依財團法人法第四十條規定,明定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三、為使董事能夠有充分的時間協助基金會發展,故將每屆任期由三年改為四年。第10條本基金會由董事中互推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本基金會、副董事長一人,任期四年,期滿改選,得連選得連任之。董事長、代理董事長不得有財團法人法第42條第1項之情事,董事不得有財團法人法第42條第1項第5款之情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本基金會由董事中互推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本基金會、副董事長一人,任期三年,期滿改選,得連選得連任之。董事長、代理董事長不得有財團法人法第42條第1項之情事,董事不得有財團法人法第42條第1項第5款之情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配合第八條修正每屆董事之任期為四年,每屆董事長任期亦修正為四年。第24條本章程初訂於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第一次修訂於一○九年一月三日,第二次修訂於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本章程初訂於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第一次修訂於一○九年一月三日。新增本捐助章程修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