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3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維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零參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534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3336元劉維寧自民國111年04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7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86860元劉維寧自民國111年04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6%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111141元劉維寧自民國111年04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78%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673259元劉維寧自民國111年04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6%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236650元劉維寧自民國111年04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78%計算之利息
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5346號)
(一)債務人劉維寧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4月14日止累計95,187元正未給付,其中93,336元為本金;1,85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維寧於民國108年04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4月30日起至民國115年04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4月14日止累計187,751元正未給付,其中186,860元為本金;89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劉維寧於民國108年08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8月19日起至民國115年08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4月14日止累計114,848元正未給付,其中111,141元為本金;3,70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劉維寧於民國108年04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018,763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4月30日起至民國115年04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4月14日止累計674,810元正未給付,其中673,259元為本金;1,55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劉維寧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2月14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4月14日止累計237,796元正未給付,其中236,650元為本金;1,14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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