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凱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凱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凱祥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3之最後事實審案號容有誤載,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5日上午4│106年6月21日上午│106年9月16日23時│││時20分許為警採尿│8、9時許│許│││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586號│毒偵字第1587號│毒偵字第1055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竹北簡字│106年度竹北簡字│107年度易字第612││事實審││第587號│第585號│號││├────┼────────┼────────┼────────┤││判決日期│106年10月25日│106年10月23日│107年7月9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竹北簡字│106年度竹北簡字│107年度易字第612││判決││第587號│第585號│號││├────┼────────┼────────┼────────┤││判決│106年11月13日│106年11月27日│107年7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7年度│新竹地檢107年度│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7號│執字第79號│執字第4256號│││(刑期自107.07.17│(刑期自109.03.17│(刑期自110.01.17│││至108.01.16)│至109.09.16)│至110.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