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宇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民國108年9月11日所簽立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64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18至20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少侵上訴字第2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附表編號21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少侵上訴字第2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前揭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參酌原確定判決之定執行刑情形,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期間(自100年9月間至106年7、8月間)、犯罪態樣(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乘機性交、對未成年人性交、強制性交、對未成年人猥褻、對未成年人性交未遂、強制猥褻、乘機猥褻)、侵害法益(被害人7人),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陳慧珊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乘機性交│││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共3次│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間某日、105│106年4月22日│106年7月26日│││年2月至同年6月間某日、│││││105年7、8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1427、22512、23194、│21427、22512、23194、│21427、22512、23194、│││23037、22889、22890、│23037、22889、22890、│23037、22889、22890、│││27178、27750、29839、│27178、27750、29839、│27178、27750、29839、│││29840、29842、29554、│29840、29842、29554、│29840、29842、29554、│││29556、29557、29559號│29556、29557、29559號│29556、29557、2955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64號│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64號│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64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14日│108年2月14日│108年2月14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64號│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64號│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6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8日│108年3月8日│108年3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備註│4210號(編號1至17數罪│4210號│4210號│││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8年2│││││月)│││└────────┴───────────┴───────────┴───────────┘┌────────┬───────────┬───────────┬───────────┐│編號│4│5│6│├────────┼───────────┼───────────┼───────────┤│罪名│對未成年人性交│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強制性交││││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共3次│有期徒刑3年9月共2次│有期徒刑3年6月共2次│├────────┼───────────┼───────────┼───────────┤│犯罪日期│105年1、2月(3次)│106年6月17日、106年7月│106年7月10日、104年7、││││25日│8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1427、22512、23194、│21427、22512、23194、│21427、22512、23194、│││23037、22889、22890、│23037、22889、22890、│23037、22889、22890、│││27178、27750、29839、│27178、27750、29839、│27178、27750、29839、│││29840、29842、29554、│29840、29842、29554、│29840、29842、29554、│││29556、29557、29559號│29556、29557、29559號│29556、29557、2955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64號│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64號│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64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14日│108年2月14日│108年2月14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64號│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64號│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6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8日│108年3月8日│108年3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備註│4210號│4210號│4210號│└────────┴───────────┴───────────┴───────────┘┌────────┬───────────┬───────────┬───────────┐│編號│7│8│9│├────────┼───────────┼───────────┼───────────┤│罪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強制性交│││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8月共2次│├────────┼───────────┼───────────┼───────────┤│犯罪日期│106年3月11日│106年4月8日│106年7月9日、106年7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1427、22512、23194、│21427、22512、23194、│21427、22512、23194、│││23037、22889、22890、│23037、22889、22890、│23037、22889、22890、│││27178、27750、29839、│27178、27750、29839、│27178、27750、29839、│││29840、29842、29554、│29840、29842、29554、│29840、29842、29554、│││29556、29557、29559號│29556、29557、29559號│29556、29557、2955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64號│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64號│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64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14日│108年2月14日│108年2月14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64號│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64號│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6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8日│108年3月8日│108年3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備註│4210號│4210號│4210號│└────────┴───────────┴───────────┴───────────┘┌────────┬───────────┬───────────┬───────────┐│編號│10│11│12│├────────┼───────────┼───────────┼───────────┤│罪名│強制猥褻│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對未成年人猥褻││││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共5次│├────────┼───────────┼───────────┼───────────┤│犯罪日期│105年7、8月間某日│106年5月28日│105年9月間某日起至106│││││年6月間某日止(5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1427、22512、23194、│21427、22512、23194、│21427、22512、23194、│││23037、22889、22890、│23037、22889、22890、│23037、22889、22890、│││27178、27750、29839、│27178、27750、29839、│27178、27750、29839、│││29840、29842、29554、│29840、29842、29554、│29840、29842、29554、│││29556、29557、29559號│29556、29557、29559號│29556、29557、2955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64號│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64號│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64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14日│108年2月14日│108年2月14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64號│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64號│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6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8日│108年3月8日│108年3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210號│4210號│4210號│└────────┴───────────┴───────────┴───────────┘┌────────┬───────────┬───────────┬───────────┐│編號│13│14│15│├────────┼───────────┼───────────┼───────────┤│罪名│對未成年人性交未遂│強制猥褻│對未成年人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共2次│├────────┼───────────┼───────────┼───────────┤│犯罪日期│104年10月間某日│104年6月間某日│104年10月某日、105年3│││││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1427、22512、23194、│21427、22512、23194、│21427、22512、23194、│││23037、22889、22890、│23037、22889、22890、│23037、22889、22890、│││27178、27750、29839、│27178、27750、29839、│27178、27750、29839、│││29840、29842、29554、│29840、29842、29554、│29840、29842、29554、│││29556、29557、29559號│29556、29557、29559號│29556、29557、2955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64號│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64號│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64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14日│108年2月14日│108年2月14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64號│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64號│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6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8日│108年3月8日│108年3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210號│4210號│4210號│└────────┴───────────┴───────────┴───────────┘┌────────┬───────────┬───────────┬───────────┐│編號│16│17│18│├────────┼───────────┼───────────┼───────────┤│罪名│乘機猥褻│對未成年人性交│強制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共4次│├────────┼───────────┼───────────┼───────────┤│犯罪日期│106年7、8月間某日│106年4月30日│100年9月間某日、101年7│││││、8月某日、102年7、8月│││││某日、103年7、8月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1427、22512、23194、│21427、22512、23194、│21427、22512、23194、│││23037、22889、22890、│23037、22889、22890、│23037、22889、22890、│││27178、27750、29839、│27178、27750、29839、│27178、27750、29839、│││29840、29842、29554、│29840、29842、29554、│29840、29842、29554、│││29556、29557、29559號│29556、29557、29559號│29556、29557、2955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64號│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64號│108年度少侵上訴字第2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14日│108年2月14日│108年7月25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64號│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64號│108年度少侵上訴字第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8日│108年3月8日│108年8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編號18至20數罪併罰已││備註│4210號│4210號│定刑有期徒刑2年5月)臺│││││中地檢108年度少刑執字│││││第18號│└────────┴───────────┴───────────┴───────────┘┌────────┬───────────┬───────────┬───────────┐│編號│19│20│21│├────────┼───────────┼───────────┼───────────┤│罪名│強制性交│強制性交│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1年11月│有期徒刑2月共2次(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7、8月間某日│103年1月間某日│103年7、8月間之某日(2│││││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1427、22512、23194、│21427、22512、23194、│21427、22512、23194、│││23037、22889、22890、│23037、22889、22890、│23037、22889、22890、│││27178、27750、29839、│27178、27750、29839、│27178、27750、29839、│││29840、29842、29554、│29840、29842、29554、│29840、29842、29554、│││29556、29557、29559號│29556、29557、29559號│29556、29557、2955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少侵上訴字第2號│108年度少侵上訴字第2號│108年度少侵上訴字第2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7月25日│108年7月25日│108年7月25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少侵上訴字第2號│108年度少侵上訴字第2號│108年度少侵上訴字第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8月19日│108年8月19日│108年8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臺中地檢108年度少刑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少刑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少刑執││備註│字第18號│字第18號│字第19號│││││刑期屆滿日117年6月5日│││││(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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