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2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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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2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205號聲請人 鄭煜騰 (即 鄭三湖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