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1號原告 鄭彩雲 被告 卓振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及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龍忠
法官林芳如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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