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73號聲請人 李佩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泰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提出聲請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
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最新股東名簿(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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