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3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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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字第2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3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嘉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撤緩偵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本案被告唐嘉珮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爰依法改行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宜如
法官廖慧娟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