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14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新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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