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監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選定監護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字第244號聲請人 周慧芬 非訟代理人 唐迪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黃增財 聲請改定監護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改定 黃禮雄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黃增財之監護人。
指定周慧芬(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1094條第1項之監護人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1094條第3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一)死亡。(二)經法院許可辭任。(三)有第1096條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另行選定監護人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民法第110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周慧芬為相對人黃增財之長媳,黃增財前經鈞院以91年度禁字第35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由其配偶 黃徐蘭妹 擔任監護人,茲因黃徐蘭妹年事已高,且有輕度老人癡呆症,業經本院為輔助宣告(本院100年度監宣字第263號),故黃徐蘭妹確已不適合擔任黃增財之監護人。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黃增財最近親屬僅有長子 黃正源 、長媳周慧芬、次子黃禮雄、次媳 廖麗珠 等四人,而長子黃正源身體狀況不佳,並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次媳廖麗珠業經選定擔任其配偶黃徐蘭妹輔助人,故受監護宣告之人黃增財宜由其次子黃禮雄及長媳周慧芬分別擔任其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俾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
三、末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10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法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故監護人應於本裁定確定後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