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249號上訴人宏龍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亞萍 上訴人 李錦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 律師
陳佩慶 律師 游成淵 律師
參加人新聯智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志祥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 律師被上訴人 曾毓健 訴訟代理人 林世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傅中樂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