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金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金上字第42號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謢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 律師被上訴人昱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文炎 訴訟代理人 王儷倩 律師
洪珮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關於判決法院欄中「法官吳光釗」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蔡和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蔡和憲法官黃嘉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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