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5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張志宏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張志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上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蔡亦鈞附表:受刑人張志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1日│100年7月27日│100年7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1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2715、│度毒偵字第2715、│度偵緝字第618號│││3017號│301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101年度訴緝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26號│126號│184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21日│101年5月21日│101年8月1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101年度訴緝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26號│126號│1848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6月14日│101年6月14日│101年9月10日│└────┴────┴────────┴────────┴────────┘┌─────────┬────────┬────────┬────────┐│編號│4│5│6│├─────────┼────────┼────────┼────────┤│罪名│加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14日│101年4月15日│101年4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101年│彰化地檢署101年│彰化地檢署101年││年度案號│度偵緝字第618號│度毒偵字第538號│度毒偵字第53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訴字第858│101年度訴字第858││││184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14日│101年9月28日│101年9月2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訴字第858│101年度訴字第858││││1848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10日│101年10月29日│10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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