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1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308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於瑩
翁麗華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勝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21頁第9行所載「免刑」,應更正為「免訴」,又第22頁第20至21行所載「被告等就附表二編號1所涉偽造私文書部分上訴意旨否認犯罪,雖不足取,惟…」,應更正為「公訴人就附表二編號1所涉偽造私文書部分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
理由
一、按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第21頁第9行原應記載「免訴」,誤載為「免刑」;第22頁第20至21行原應記載「公訴人就附表二編號1所涉偽造私文書部分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誤載為「被告等就附表二編號1所涉偽造私文書部分上訴意旨否認犯罪,雖不足取,惟…」,此等均屬判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王梅英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瑞君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