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司調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司調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魏國強
聲 請 人  蔡枝峰
聲 請 人  蔡秀宜
聲 請 人  詹秀琪
聲 請 人  辜正隆
聲 請 人  陳美君
聲 請 人  陳奇偉
聲 請 人  王文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昌輝張克維 間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889,4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為
1,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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