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8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18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號3樓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玖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叁仟玖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