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2號聲請人 林文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鄧筱芸┌──────────────────────────────────┐│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黃涵宗 │永豐銀行林│108年9月│69,150元│0000000│││││口忠孝分行│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