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重上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120號上訴人富茂隆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隆 訴訟代理人 簡凱倫 律師
蔡易廷 律師被上訴人 張文信 訴訟代理人 戴慕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法官邱泰錄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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