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重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靜瑩 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吳忠諺 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靜瑩羈押期間,自民國壹壹零年参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靜瑩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家暴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
109年12月11日執行羈押,至110年3月1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家暴殺人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3月1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
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徐美麗法官謝宏宗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昱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