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士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三、其他保護被害人事項:(一)、禁止對被害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二)、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距離一百公尺以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妨害性自主罪,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2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得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77號),爰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之事項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2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戶籍資料、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被告戶籍謄本、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收容人犯次認定表、教誨記錄表、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Static-99andRRASOR等量表、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第1款至第3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77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A女。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
法官周賢銳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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