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98號原告 林健峰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
劉怡孜 律師被告 駱家玲
駱志峰 駱志凌 駱志豪 陳櫻桃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13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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