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636號
原   告  林家賢
          (送達代收人  林輝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祐民間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5,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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