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636號
原 告 林家賢
(送達代收人 林輝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祐民間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5,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