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9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7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昭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19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押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昭華(下稱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案件,業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在案。扣案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認具有殺傷力,係槍砲條例第4條第1項所列之槍砲,有該局100年1月26日刑鑑字第1000000268號鑑定書在卷足憑,屬於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扣案之上開改造手槍1支,經鑑定結果,認有殺傷力,有上開鑑定書在卷可稽,核屬槍砲條例第4條第1項所規定之槍砲,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寄藏或陳列,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聲請人之前揭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德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徐維辰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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