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字第4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任用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16號原告 許志誠 被告高雄市政府消防局代表人 王志平 上列當事人間任用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111公審決字第000488號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前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依法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本院卷第131頁)可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本院卷第133至135頁)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不合法。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邱政強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宋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