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0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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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31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丘航 代理人 鄭梨賞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駿家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2月2日本院所為駁回聲請更正錯誤裁判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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