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585號原告 劉芳妤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饒哲維 等人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101,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0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應先徵收3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1審裁判費3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婕妤